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龙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销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必须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四、严禁在下列区域上空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
1、机场净空保护区和军事设施保护区;
2、核电站和核设施、五万吨级以上港口、发电厂;
3、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5、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大型和特大型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6、省和设区的市行政中心;
7、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设施。”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纳入日常公共安全管理,但在禁飞区内和临时禁飞区内飞行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报批、备案:
1.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且外包装或说明书(出厂标签)标明是玩具的;
2.“3C”认证为玩具的;
3.省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列入管理的。
六、在浙江省、丽水市举办的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
七、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九、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2、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请各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日常管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联系人:龙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林德胜,0578-7661532)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个人持有信息登记表
2. 无人驾驶航空器单位持有信息登记表
3.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相关信息登记表
4.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
5. 无人驾驶航空器临时禁飞区飞行审批
龙泉市公安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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