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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政府工作规则公布

来源:浙江发布 时间:2023-07-04 作者:浙江发布 浏览量: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执行。该《规则》适用于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工作原则是什么?工作纪律有哪些?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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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缩小三大差距作为主攻方向,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努力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政府、为民造福的服务型政府、奋发有为的实干政府、依法履职的法治政府、干净干事的廉洁政府,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力量。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省长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常务副省长代为主持省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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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

  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厅长负责制。

  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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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坚持依法行政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整体智治现代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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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民主

  强化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充分评估论证。

  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制度。


坚持守正创新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深化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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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清正廉洁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塑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社会清朗、文化清新的良好态势。


监督制度


  省政府要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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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省政府领导要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

  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政府专题会议

  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开,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具体指示批示;

(二)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公文处理


  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送。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省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等。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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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公文数字化改革,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浙江“36条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

  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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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省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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