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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5-30 作者: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市属各单位,各社会组织:

现将《龙泉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泉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龙泉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办发〔2014〕1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培育发展资金)指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培育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扶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以及公益类、慈善类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培育发展资金补助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非营利性。受助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公益服务原则实施项目,开展公益性无偿服务,不得从中营利。

(四)绩效导向。通过培育发展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资金使用应体现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和可持续性发展等目标,培育发展一批符合我市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年社会组织补助数量、类别及补助资金额度,拟定培育发展资金申报标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果。评审标准包括:社会组织的类别、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社会诚信、社会效益等。

第五条 培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活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等级评估及社会组织政策调研、信息咨询等。

(一)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活动:

1、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和特殊群体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助学助医、就业援助、精神慰藉、维护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

2、社区社会组织活动。支持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社区义工等活动。

3、孕育型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突出政府导向、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惠及民生需要的孕育型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

(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人员聘用、人才引进、项目建设、咨询服务、资源扶助、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公益服务开支。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活动)、社会评价等进行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项目资助。

(五)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落实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经费,提供执法保障条件。

(六)政策调研和信息咨询。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调研和咨询活动,指导社会工作有效开展。

(七)其他符合培育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5万元。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培育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范围的要求,不得列支与培育发展项目无关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六条 申请培育发展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以项目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社会效益明显,或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含备案登记),按时参加年检且最近两年年检合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 

(四)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资金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符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要求;

(八)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九)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以下程序申请资金补助: 

(一)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培育发展资金;

(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公益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市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作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项目评审。市民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一)评审人员组成。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由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以及社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人员与申请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后有效申报公益项目进行评审,产生建议予以资助的公益项目清单。评审过程由纪检干部进行全程监督。

(三)市民政局按照年度公益项目申报要求确认核准公益项目清单,经核准后的公益项目在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发布通知,并由市民政局或社会组织服务(孵化)中心与申报的社会组织签订项目协议。公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内容,根据年度安排提交中期报告及结项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协议分阶段拨付给公益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拨付金额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资金管理要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将资助资金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保证资助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受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育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培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市民政局对受扶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公益项目结项资金拨付的依据,并作为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和培育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原《龙泉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龙民字〔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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