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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管理实施细则》《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共丽水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2020-03-22 作者:丽水人才网站 浏览量:

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部、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现将《丽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管理实施细则》《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实施。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丽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引进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符合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总体定位、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二、申报条件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优先支持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应是近三年内从海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从海外引进的必须占1/3以上。团队成员原则上每年9个月以上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应连续服务5年以上。

3.团队负责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高级职称的职务,或是在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此前应在科研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比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1/2以上。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环节具有关联性,具有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技术链。

4.团队负责人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近5年活跃在该领域创新活动前沿。团队项目目标处于重大技术领域和行业水平的前沿,研究成果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我市经济社会紧缺急需,能较大程度推动我市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并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实施方案。

5.申报的领军型创新团队需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承诺入选后三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约并到岗。

6.团队所依托单位应为从事项目配备充足的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推动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及其家属在生活上提供良好的保障。团队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需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应连续盈利,须是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具备先进的研发设施条件,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研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优先支持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创业团队是近3年内落户我市创业或有意来我市创业的,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高级工程师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团队成员中应有1名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1/3以上。

3.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企业具有创业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及其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已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落实基本创业条件。

4.团队负责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应是近5年内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应潜心创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创办企业上,禁止团队成员多处兼职、项目多头申报。

5.企业已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已落户的团队,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1/3。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三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核心成员持股总额不低于1/2,且核心成员之一担任技术负责或副总以上职务。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少于1/3。意向落户的团队需与落户地政府签订符合上述要求的落户意向协议。

6.企业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三、申报程序及认定方式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定程序分为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评审认定视申报情况,一般每年与“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集中安排一次评审。具体按以下程序:

(一)评审认定

1.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评审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由引进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领军型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团队负责人填写丽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项目任务须明确,并提供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工作计划、论文、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市属企业引进培育的团队,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科技局。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团队及所在单位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团队从事项目的新颖性和创新性进行查新、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分析。必要时对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职业背景、信用记录、合伙人等情况进行背景核查,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对象。

3.评审考察。按照专业技术领域,组织不少于5名的技术、管理、财务、风投等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团队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等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视情组织专家对团队研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评审意见。经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

4.公示发文。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

(二)直接认定

1.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直接认定为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2.国际一流团队和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资助标准及兑现程序

(一)资助标准

1.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我市A、B、C类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

2.对直接认定为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0万元资助。

3.对国际一流团队和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二)兑现程序

1.领军型创新团队:

(1)签订任务书。创新团队经认定正式发文后,团队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与入选团队所依托单位签订《丽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任务书》,明确团队落户单位、到岗时间、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质量、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在我市的产业化目标、单位配套措施到位情况等各项指标,指标数据原则上要求与申报书一致。

(2)申报。创新团队在核心成员实际到岗工作后,向团队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资助资金申请表、审计报告、人员到岗情况(工资发放证明)、承诺书等材料。

(3)初审。团队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市科技局。

(4)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经费拨付参照以上步骤实施,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

2.领军型创业团队:

(1)签订任务书。创业团队经认定正式发文后,团队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与入选团队签订《丽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任务书》,明确团队项目实施时间、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质量、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产业化水平等各项指标,指标数据原则上要求与申报书一致。

(2)申报。创业团队在项目正式运营后,向团队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承诺书等材料。

(3)初审。团队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市科技局。

(4)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

(5)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经费拨付参照以上步骤实施,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

五、资金管理

(一)财政资助经费做到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财政资助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法人责任制,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不得用于与研发工作无关的开支。

(二)市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财政资助经费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后首期拨付4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30%,通过验收后拨付30%。

(三)团队实行动态绩效管理。任务书期限过半时,由团队所在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通过中期评估的,拨付第二期资金;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团队,暂停拨付,其在6个月内能达到原定目标的,继续拨付剩余资金;无法在此期限内达到目标的,停止拨付。任务书期满,由团队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期间因故中止或中期检查停止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6个月内应向团队所在地管理部门提出结题报告,并组织专项财务审计,承担单位缴回经审计核定结余的项目财政经费。市科技局配合落地单位组织第三方财务审计。

(四)同一团队同一项目自立项后获我市财政其它资助,其资助额纳入团队资助总额。对确定为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按就高原则相应补足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五)资助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经济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六、组织管理

(一)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遴选工作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实施。团队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团队的服务与管理,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二)团队对于申报承诺的项目,确保按照关键节点、时间要求按期完成。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备案同意。

(三)团队所在企事业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对团队分别给予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支持,为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财政资助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四)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按照《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享受相关生活待遇。

(五)退出机制

获得资助的领军型创新创业项目,在资助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项目资助资格:

1.创新团队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创业团队企业注销或项目终止的;

2.实施的项目不属于申报项目或未按照建设任务书相关规定实施;

3.创新创业团队入选发文后一年内未正常运行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需征得落地单位同意)。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项目资助资格,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和个人待遇;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存在项目虚报、违法、欺诈等恶劣行为,或自评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在项目已经获取扶持资助资金后,以各种方式消极或变相停止项目实施的;

3.存在论文造假、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4.项目扶持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商市委人才办解释。

 

 

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

实施办法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支持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丽创业创新,全力助推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管理实施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围绕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产业化成熟项目优先、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优先、本土企业引进或合作项目优先、风投进入项目优先的导向,面向海内外择优引进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能够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新兴产业、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二、重点领域

主要为数字经济、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命健康、人工智能、半导体、5G、绿色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等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生态精品农业、健康、羽绒制品、日用化工、皮革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紧缺急需的高端人才。

三、申报类别和条件

分为创业类人才和创新类人才两大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丽水市工作不少于9个月。

(一)创业类人才

指来我市注册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规则;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和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一般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创新类人才

指到我市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对上述创业创新人才项目,业绩突出、具有特殊专长或为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创业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一项申报条件。

四、认定方式

分为评审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一)评审认定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含直接认定项目)与落地单位对接,统一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收集申报材料,并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对象按照申报条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3.评审答辩。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按主要技术领域进行分组,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和评审答辩。

4.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听取各技术领域专家组评审情况汇报,经讨论后提出建议入选名单。

5.确定名单和支持类别。市科技局在综合专家意见、评委会评议意见和项目落地单位反馈意见后,提出项目类别支持建议意见,经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议,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

(二)直接认定

1.创业类

(1)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800万元及以上、投资期2年以上的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A类创业人才项目。

(2)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达400万元(含)至800万元、投资期2年以上的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B类创业人才项目。

(3)获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大赛结束一年内在丽水市创(领)办企业,经落地单位推荐,且符合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创业人才项目条件的,结合落地单位提出的建议支持类别,分别对应认定为“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A、B、C类创业人才项目。

2.创新类

(1)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人才,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A、B类创新人才项目。

(2)对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属全职引进的,直接认定为“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B、C类创新人才项目。

符合直接认定的可随时向市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五、支持保障政策

(一)项目资助

1.创业类项目

对入选创业类“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重大项目、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项目启动后给予40%,拨付前须满足“企业支出15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条件。第二、三期各30%,拨付前须经过项目评估。

2.创新类项目

(1)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在分别参照“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A类、B类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补助奖励额度分别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补助奖励。

(2)对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属全职引进的,参照“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B类、C类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标准。

(3)对入选创新类“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计税年薪的70%、60%、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属于长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5年;属于短期项目的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 

(二)配套资助

1.安排创业场所。

对“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提供100至300平方米的3年免租金的工作场所或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2.落实信贷支持。

(1)风险分担支持。为人才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给予金融机构或组织风险分担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自成立5年内,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法放贷机构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40%予以补偿;对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30%予以补偿;鼓励和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对上述补偿单家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支持。对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创(领)办的企业,由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的平价信用贷款。对“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创业人才创(领)办的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3年内使用银行贷款的,高于基准利率获得贷款的,对高出部分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贴息补助。对单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给予直接融资支持。鼓励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实现A股上市的给予700万元奖励,实现境外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实施人才动态支持。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持,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质量效益情况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150万元、400万元奖励。在政策执行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500万元、600万元和1000万元。

5.其他政策待遇。入选“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的人才,可按现行政策在我市享受住房、入托入学、医疗保健、疗休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

六、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强化人才的落户服务和日常管理,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二)评审认定

市科技局每年12月发布项目申报公告,次年第二季度完成评审工作。根据申报项目技术领域和实际工作需要,分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邀请专业技术、风险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专家进行评审。

(三)资金管理。

“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资助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经济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资金拨付由申报单位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经费拨付参照以上步骤实施,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备。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拨付第二期、第三期经费前须进行绩效评价。对企业提前或超额完成既定阶段指标的,允许各阶段资助资金合并拨付;对挂牌上市或主营业务收入(关联交易除外)累计突破1000万元的人才项目,允许提前全额拨付资助资金。

(四)项目升级机制。

项目在丽水市落地落户3年以内,成长较快,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企业,可向项目落地单位申请升级一次(只限B、C类,一般不可越级升级),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相应政策,享受政策的年份不累加。资助期结束的企业不予升级。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额超过800万元的;

2.企业风险投资额超过800万元的;

3.企业全职引进并成功申报入选2名省级以上“千人计划”的。

(五)降级清退机制。

对存在下列第1、2种情况的,取消“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入选资格,申请人2年内不得申报“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存在下列第3至5种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半年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项目清退;存在下列第6至8种情况的,进行清退处理。由各项目落地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清退申请:

1.发文后6个月内未及时在丽水市办妥相关落户手续,且未作出合理说明或延期申请的;

2.作出合理说明或延期后,9个月内未在丽水市落户,未作情况说明的;

3.企业落地后,连续9个月未实际运行或企业实际员工数少于3人的;

4.企业落地后,2年内未通过中期验收或主营业务明显偏离合同约定的;

5.企业落地后,3年内领军人才或领军团队带头人所持股份少于10%的;

6.乙方以同一团队、同一项目名义,在丽水市外享受人才创业资助的;

7.未经清退程序自行注销的;

8.存在品行不端、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诚信不良等行为的。

(六)容错免责机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定期了解受资助企业运行、研发等情况,每年开展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指出企业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在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项目落地工作时出现失误或错误,只要出发点是为了推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和促进科技工业发展水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

1.已按程序经逐级申报审核、公正评议、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符合制度要求的;

2.大胆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实践中因经验不足出现过失的,且不是主观故意;

3.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4.经常性开展检查监督、工作主动作为、落实引才相关规定的;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6.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商市委人才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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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科〔2020〕1号关于印发《丽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管理实施细则》《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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