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企业复工工作组成员并做好全市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丽防指发〔2020〕1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时间有什么规定?
丽水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任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县(市、区)政府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同意后方可复工。 在2月10日0时至2月16日24时期间复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岗员工必须均为无需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本地人员或春节假期至今驻留本地的外地人员。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未经核准同意,不得擅自复工。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责任体系到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并落实专班(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若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员工目前在外地的,暂停复工。 (二)防控方案到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组织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职工就餐和宿舍管理、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岗到人、专人负责。 (三)人员管控到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详细掌握每位员工上岗前的健康状况,建立上岗人员“一人一档”登记制度,实行实名登记、持证上岗,做到身份证和工作证信息一致。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日对全体上岗人员进行至少两次体温检测;推行分餐制、盒饭制,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和人员聚焦。上岗人员须均为无需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以及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外地新返岗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未满14天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场所消毒到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复工前和营业期间,须对经营场所、办公场所、食堂、宿舍、电梯、厕所等区域采取消杀防控措施。 (五)物资储备到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确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防控用品。 (六)信息报送到位。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对员工变动情况、人员健康异常状况等情况实行“一日一报告”。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如何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拟复工两天前填写复工申请,并附疫情防控方案、复工营业方案和复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由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初核后,报当地评估核准小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准予复工。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予复工后应及时告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复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复工申请表、疫情防控方案、复工营业方案、员工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工承诺书以及必要的其他材料。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复工所需的相关材料样表,请联系当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疫情防控指挥部。
四、近期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主体作用,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配置,并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各地人力资源机构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作出相应安排。 (二)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经核准复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要畅通沟通渠道,设置服务热线,开通企业微信等线上服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排现场服务。经核准复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具体工作安排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布置。
五、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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