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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全巿人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2-09 作者:丽水人才网站 浏览量:

丽人社〔2020〕16号索引号:002645224-02-2020-5001生成时间:2020-01-29发布机构:

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要求,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社保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广大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全力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放假”不“放手”的责任感、“过年”如“过关”的紧迫感,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制度,时刻关注疫情防控进展,全力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坚决遏制人社系统公共区域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1.暂停全市所有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活动。根据丽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疫情未解除期间,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原先计划举办的各类现场招聘活动全部暂停,同步暂停丽水市各类现场招聘活动。

2.停赴外引才活动。原定赴市外的专场招聘会、劳务协作招聘会、春风行动招聘会以及各县(市、区)赴外招聘活动全部暂停,待疫情解除后再视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监督与指导,在疫情未解除前暂停赴湖北地区招聘员工,对自行赴湖北以外地区招聘人员来就业的,应主动联合用人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全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拓展网络招聘求职渠道,通过丽水人力资源招聘求职系统、丽水人才网、丽水人才招聘网等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加大企业用工调查力度,建立每日信息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每日复工用工情况、企业相关诉求、各地解决用工紧缺问题的创新做法以及意见建议等,于 1 月 30 日起,每日下午2:00 前市就业服务中心。各级人社基层平台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节后返岗湖北籍务工人员情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有效落实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措施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完善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措施,采取电话、网络远程办理、预约办理等方式,避免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引导群众通过“网上办”掌上办”办理人社业务,严控非必要的现场办理。持续推进人社系统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经办程序。做好消毒防护工作,确保每天对办事大厅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3.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督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强对企业开工监测,一经发现有提前复工苗头或开工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决迅速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指导企业妥善安排好职工生活,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5.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并积极引导劳动关系矛盾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

6.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延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7.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做好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积极落实医护及相关人员补助政策

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对各地各单位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人员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内,对直接参与我市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的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具体发放办法按照人社部规〔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在应急响应期内,出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情况的,各地各单位要妥善安排,落实好加班值班各项政策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对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实发生误餐的可给予不超过100元/天的伙食补助,经费由原渠道开支,行政事业单位支出时列“30299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

认真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工作

1.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形成院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抓、责任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责任到人。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由院校领导带队严格做好学校值班执勤 工作,取消一切开学前的返校活动,严禁举办群体性活动,开学延迟到2月17日之后,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暂停各类线下培训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排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家属有无往返湖北地区的情况。对在湖北地区滞留的师生,务必做好思想安 抚工作经市人社局通知后再返回丽水。春季开学时,各校要向 全体师生发放假期离常问卷调并组织体温测量,凡滞留湖北或体温异常者须立即报本地卫生防疫部门。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各校要每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3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 活、学习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学校医务室要充足预备相关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 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七、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工作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进一步提高通过非接触沟通方式开展调解仲裁、案件受理等工作,探索由设立派出庭的乡镇街道代收仲裁申请书等仲裁文书,方便当事人在当地申请仲裁,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频次及接触概率,切实加大欠薪矛盾纠纷属地化解力度。

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忠诚履职担当,全面落实上级要求,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发生人力社保领域重大相关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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