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二、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0578-12345
(二)书信投诉: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投诉举报平台:
投诉: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1100&xjlb=1
举报: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1100&xjl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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