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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疗休养新政策公布

来源:丽水发布 时间:2020-08-14 作者:丽水市总工会 浏览量:

为进一步提升浙江职工疗休养获得感,根据省总工会文件要求,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体局共同制订出台《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对市本级疗休养政策进行了调整。

具体有哪些调整,快来看看吧~

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

“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根据单位实际,在行政福利费允许的情况下,疗休养费用由原先的“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标准”提高到“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

“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也就是说,职工在参加本单位疗休养活动时,经与单位工会协商同意后,可以带上亲属,比如配偶、子女等一起参加疗休养活动。同时,明确亲属的随同行为是商业旅游行为,不是单位的疗休养行为,随同家属必须和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签订旅游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自己承担费用,自己承担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鼓励灵活规范安排职工疗休养

“各单位工会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可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开展疗休养活动,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实施或选择市本级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承办。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统一结算。”


也就是说,疗休养时间仍为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允许在单位工会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职工可将原来一次性不超过5天时间的疗休养活动分2次以上来实施;疗休养活动须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实施或选择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承办;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统一跟疗休养站点或承办单位(旅行社)结算,取消个人发票结算。


新政策重申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

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提问:那已经报备或者已报销的职工怎么办呢?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完成报备的职工,可按照原报备方式开展疗休养”,即在《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报备的单位,可按照报备的计划表上的疗休养方式开展疗休养,在《通知》下发之日后报备的,须按照《通知》要求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或选择市本级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旅行社)承办。


“已经完成疗休养及经费报销的职工,单位工会可以利用周五下午加周末小短假的方式进行补休”,即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完成疗休养并已报销经费的职工,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按照年度每人疗休养费用总额度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单位工会可以安排职工利用周五下午加周末小短假的方式进行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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