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丽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将于本周六(8月8日)举行,为了方便考生掌握考试相关信息,顺利参加考试,现特别提醒!
笔试时间及科目
笔试时间:2020年8月8日 上午9:00-10:30
笔试科目:《综合素质测试》,均为客观题。
丽水市区考点安排及出行建议
丽水市区共设2个考点,分别为丽水第二高级中学、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请考生提前熟悉所在考点位置与赴考交通路线,提前安排住宿并充分预估交通状况,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乘坐如下公交线路可抵达各考点:
1.丽水第二高级中学考点(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376号)
可乘坐8路、17路至“丽水二中”站点下。
2.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考点(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北路15号)
可乘坐7路至“丽水职高”站点下。
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具体班次时间明细及线路运行情况,可登录“浙里办”APP查看实时公交。
笔试当天市区部分时段、地段将实行交通管制,各考点内部也将禁止私家车进入,因此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步行到考点。驾乘私家车的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不乱行乱停乱放,服从现场交警和工作人员的指挥。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应当迅速驶离,切勿在周边逗留。
丽水市区各考点考场示意图
(仅供参考,具体以考点考场现场安排为准)
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
2020年8月6日8:30-8月8日8:30,已缴费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址或(http://rsks.lishui.gov.cn/zkz/)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试当天,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身份证、社保卡、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原件参加考试,二证缺一不可。考试期间请保管好相关证件,如在考场遗失,请及时与考务办或监考老师联系。
疫情防控要求
1.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参加笔试。①“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的,可参加笔试(允许二次体温测量)。②“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但无“相关症状”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③“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且有相关症状的考生,须在我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④考生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向参考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笔试。
2.有以下情形的,将影响参加笔试。①按以上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无法提供的,不得参加笔试。②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笔试。③入场时“健康码”为绿码但测量体温37.3℃以上,或考试中出现相关症状影响他人考试的,视测查情况,将确定“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就诊”。
3.做好个人相关准备工作。①提前申领好浙江“健康码”。②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③提前做好出行安排,考试当日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④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上的“健康码”。
4.其他要求。①考生应按规定或监考人员的要求佩戴口罩,如有不戴后果自负。一是通过考点入口时、考试期间上厕所时应戴口罩。二是考试期间普通考场考生可自主决定戴口罩。三是在特殊考场考试或在考试期间出现相关症状的,须戴口罩。②要服从现场防疫检测和考务管理。从规定通道,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内活动。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就诊”等相关处置。
温馨提示:
1.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手环等有收发、计算、拍摄功能电子设备,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
2.请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若被他人抄袭被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按0分处理。如有主观违纪行为将被“信用中国(浙江)网”公布。
3.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全程监控。
丽水市事业单位考务组织部门提醒各位考生诚信参考,也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今年的招聘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考试相关制度规定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计算器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摘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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