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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4-19 作者:丽水人才网站 浏览量:

2020年1月31日,记者从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丽水正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督促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该市人力社保局发出的相关通知要求,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丽水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开工监测,一经发现有提前复工苗头或开工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决迅速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指导企业妥善安排好职工生活,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目前,丽水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2125306)24小时保持畅通,做好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据丽水网,原标题《我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编辑 水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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