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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对口协作地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3-22 作者: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量: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对口

协作地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南明山街道、集团公司,开发区各企业:

  现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对口协作地区企业用工保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加强对口协作地区企业用工保障的

  意见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加强企业复工后的用工保障,强化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提高对口帮扶精准性,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来自对口协作(四川省广元市、巴中市)等与开发区达成合作协议的定向劳务协作地区,持“健康码”(绿码)来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就业的人员。

  二、给予包车(拼车)补助。开设“丽水开发区欢迎您”直通车,面向来开发区就业的人员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一般不超过3人),包车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全额负担。

  三、给予个人交通补助。自行通过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自驾等方式来开发区的,2月底前参照铁路列车二等座或客运汽车标准给予全额补助;3月底前,减半补助。

  四、给予个人生活保障。对来开发区就业的人员,无固定住所且暂时未找到工作的,提供不超过15天的食宿保障,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全额负担。

  五、给予个人带动就业补贴。鼓励老员工推荐人员来开发区就业,对推荐成功且与制造业、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300元/人次推荐奖励,多人推荐为同一人的,给予最先推荐者奖励。

  六、给予个人就业补助。对初次来开发区,与制造业、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就业补助。2月底前,补助标准按1000元/人计算;3月15日前,补助标准按800元/人计算;3月底前,补助标准按500元/人计算。

  七、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开发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就业补助资金和开发区管委会按3:2比例分摊。

  .给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对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对口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所需资金在市对口支援统筹资金中列支。

  九、优先安排子女就学。与开发区制造业、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子女入学。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3月31日止。政策内容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下载】

丽经开〔2020〕0007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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