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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试行)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8-08-01 作者: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为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加强创新支撑能力,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的新定位,建设浙江(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创业创新、就业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供给侧能力,为丽水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人才强市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功能完善、结构优化、创新发展的市场服务体系。

(二)坚持内部培育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大力培育发展市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引进、集聚国内外知名机构和高端人才,整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竞争力。

(三)坚持产业融合,服务转型。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联动,培育“互联网+人力资源”模式,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

(四)坚持依法监管,规范发展。规范行业标准和队伍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产业持续壮大,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建成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体系的目标。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整个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总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打造“互联网+人力资本+人力资源服务”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态模式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技术平台创新。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10家左右,培育10家以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10名左右,骨干人才100名。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100家左右,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总量达到1000人左右,每个从业人员3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岗位专业培训。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产业园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

(二)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被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评定为“诚信企业”“示范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副省级以上城市政府及其部门、省级政府及部门评定为“诚信企业”“示范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评定为“诚信企业”“示范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兴办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2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精神,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四)支持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发展猎头、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薪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享受国家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选择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培养与引进、咨询等人才开发项目。

(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端人才。对成功引进落户国家、省“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需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最高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提倡引才企业与协助引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协商分享该笔补贴。

(六)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才培训力度。每年选派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著名专业院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的再培训、再教育以及相关行业资质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三年内至少获得一次岗位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组织本行业人才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3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殊工种上岗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800元;对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考试合格而取得高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取得高级工证书的补助1000元、取得技师证书的补助1200元、取得高级技师证书的补助1500元。

(七)实行人力资源服务业特殊人才政策。鼓励离退休人员、社会团体的专业人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工作;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各地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每年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行业规划制订、规范及标准制订、政策兑现及表彰奖励、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引进、政策推介及重大活动举办等。

(二)强化行业监管。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防范,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研究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办法,建立科学、统一、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强化统计结果的应用,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三)引导行业自律。指导组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在人员培训、协调沟通、业务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实行标准化的服务产品,应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各地、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重点宣传业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二条奖励资金由“服务业发展资金”支付,县(市)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政策措施”第(三)项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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