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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津贴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莲都区人力社保局 时间:2021-04-30 作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发〔2016〕38号)及我市人才工作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津贴对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发放标准

本次申报对象为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市本级、丽水开发区、莲都区属企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单位)在职在聘,经单位考核合格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具体申报对象及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A—E类人才津贴。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在聘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津贴,每人每年标准为:A类12万元、B类6万元、C类3.6万元、D类2.4万元(“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除外)、E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1.2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0.6万元(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发放),发放5年。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年发放1.2万元,可享受5年。每年对人才津贴享受对象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发放当年津贴。

1.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2.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国家级引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3.省级领军人才(C类):省特级专家;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级引才计划入选者;省“特支计划”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4.市级领军人才(D类):市特级专家;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工艺美术大师;省特级教师;省名中医;省级首席技师;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5.高级人才(E类):市拔尖人才;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课题或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位完成人)的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二)紧缺人才资助。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实施紧缺人才资助,对纳入我市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0.6万元资助,对企业中纳入我市重点领域紧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分别发放每人每年0.6万元、0.3万元资助,可享受5年。

(三)高技能人才津贴: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83号 )文件规定:列入《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技师在目录有效期间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第六类人才中政府岗位津贴政策;列入《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高级技师在目录有效期间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第五类人才中政府岗位津贴政策。

(四)例会研究确定对象: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纪要(〔2018〕1号)规定:聘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按C类人才津贴标准享受,每人每年 3.6万元;“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任期内的“绿谷特级名医”按 D类人才津贴标准享受,每人每年2.4万元;任期内的丽水市级名师、“绿谷名医”按 E 类人才津贴标准享受,每人每年 1.2 万元;任期内的丽水市级学科带头人、“绿谷基层名医”“绿谷名护士”和丽水市首席技师、“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高级技师,每人每年享受人才津贴0.6 万元。

根据丽委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

2019年9月18日后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按《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文件中规定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支持计划”标准执行,申报工作另行发文。

二、津贴发放办法

(一)资金渠道。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纪要》(〔2015〕2号)规定,A类至E类人才,非公有制企业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级技师和列入《目录》的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的人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办理程序

1.符合由市级财政承担人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申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后拟享受人才津贴的对象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津贴款汇入享受对象人才卡。如符合条件还未办理人才卡的人员请联系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联系电话:2263608。

2.符合由用人单位承担人才津贴的对象,申报材料经单位汇总、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2020年度丽水市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盖章扫描件与电子版表格)、津贴发放情况通过浙政钉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高级人才服务科(联系人:周能通、侯吕聪,联系电话:2263195、2263608,地址:商会大厦10楼1026室)备案,备案后将津贴发放给享受对象。

三、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www.zjzwfw.gov.cn)”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流程详见丽水人才网通知公告栏:http://lsrc.lishui.gov.cn/art/2021/4/27/art_1229399849_7304.html)。

(二)材料清单:

1.《2020年度丽水市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

2.人才津贴享受类别对应证书或文件(此项仅人才津贴类别发生变化人员提交);

3.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需上传聘任文件或聘书(此项仅人才津贴类别发生变化人员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上传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用人单位须严把审核关,对表格内容和附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由财政承担人才津贴的对象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前请认真核实每位人才累计已发放或享受月数,由用人单位承担人才津贴的对象也按此文件要求计算累计已发放或享受月数,累计已发放或享受月数从2016年起计。

《2020年度丽水市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在丽水人才网(lsrc.lishui.gov.cn)“资料下载”栏下载。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将以上材料于2021年5月15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四、咨询电话

(1)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0578-2263608、2263195;

(2)丽水开发区管委会0578-2990209;

(3)莲都区人力社保局0578-2051079。

附件:1.2020年度丽水市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xls

2.2020年度丽水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享受人才津贴对象汇总表.xls


阅读原文:http://rcb.lishui.gov.cn/art/2021/4/27/art_1229399849_7303.html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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