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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丽水人力资源网_丽水人才网站 时间:2021-02-18 作者:丽水人力资源网_丽水人才网站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

一、初定职称条件

国民教育全日制和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初定相应职称。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2.有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二)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员级职称;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相近或不一致,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三)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初定相应职称;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认。

二、申报方式和材料

(一)线上申报

初定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办法,申报人员登录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在线填报。请申报人员登陆申报系统后在网站首页下载用户操作手册,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维护业绩档案库后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或学位证书;

2.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应能反映符合初定职称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现履行期内的合同应提供,之前的合同如无法提供,可用能反映当时工作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替代;

4.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5.凡申报初定职称人员应根据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达到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2021年申报初定职称人员一般公需科目合格年限要求,申报助理级的大专、本科学历人员需分别满足2年、1年一般公需科目合格,申报中级的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需满足2年一般公需科目合格;2022年起申报初定助理级的大专、本科学历人员需分别满足3年、1年一般公需科目合格,申报中级的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需满足3年一般公需科目合格。继续教育学习网址: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登记系统http://xsgl.lshrss.cn,选择“在线学习”(咨询电话:2687181)。

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另外提供,系统无法提取的材料需申报人扫描上传系统。

(二)线下材料

所有申报人员在接收到审核通过短信之日起一周内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三份,A4纸打印),通过管理服务平台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并加盖各级管理部门公章,材料接收地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商会大厦1128办公室),联系电话:2091222。

三、申报时间

2021年起将每季度开展一次职称初定工作,市直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初定中初级职称、县(市、区)所属单位人员申报初定中级职称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下半月申报,资历年限计算到每季度末。具体申报起始时间分别为2月、5月、8月和11月的15日,截止时间为次月1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县(市、区)所属单位人员初定职称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另行通知。

四、有关事项

(一)按照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要求,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申请初定职称的,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统筹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初定职称推荐工作,并在取得职务任职资格后按规定及时予以聘任,其中申报中级的事业单位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二)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等),或部分专业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即工程技术中的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工程和工艺美术系列中工业设计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考试取得职称,不予初定职称。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初定职称。

(三)普通高中、高校、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将不再发文发证,只发评审结果通知书。

(四)申报对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用人单位要对申报对象上传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与原件不符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责令申报对象整改或重新申报。

(六)申报材料按规定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给予初定相应职称,初定职称结果、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

附件: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doc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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