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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告(第六批)

来源: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10-23 作者: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规定,现向在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

申请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10月30日(工作日)17:00止

申请方式:本次申请采用线上和线下同时申请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同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初审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将申请材料、纸质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纸质和电子版的《汇总表》送至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街119号)。

保障方式: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配租房源为天宁公租房、汇福佳苑和嘉慧园中腾退后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为20-70m2,具体房源情况以实际房源为准。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纳入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保障期限及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轮候期)。保障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动态调整并执行,2020年保障标准按照《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及相关事宜详见《丽水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第六批)》。《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汇总表》《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材料可从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jsj.lishui.gov.cn/)“公示公告”栏自行下载。


申请事宜咨询电话:0578-2610530,2610575,2610568

配租、房源事宜咨询电话:0578-2610522,2610523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6日


丽水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第六批)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和《丽水市区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0〕70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日计算起至申请之日止未满5年,即2015年10月16日之后毕业。

    2、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在市区单位工作(市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在丽水市区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人为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企业需在市区注册登记,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包括现房和期房、住宅和非住宅),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配偶未领取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市区单位工作(市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在丽水市区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自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自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在市区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已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49730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20万元(含)。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包括现房和期房、住宅和非住宅),或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承租公有住房。

    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或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或开发区单套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3、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4、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5、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放弃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保障方式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照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实物配租,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照抽签顺序进行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三、保障房源

    配租房源为天宁公租房、汇福佳苑和嘉慧园中腾退后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为20-70m2,具体房源情况以实际房源为准。

    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配租的房源以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为主。


    四、保障期限及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轮候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动态调整并执行。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租金费率按基准租金的60%交纳。2020年市区北城区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9元。

    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2020年标准如下:

    微信截图_20201023135510.png

    申请人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须扣除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且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五、保障流程

    (一)申请环节

    1、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线上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

    (2)《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户籍为莲都区范围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申请人户籍为非莲都区范围的,提供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申报对象注册登录“学信网”打印)。

    (6)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

    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1份。

    (7)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线上预申请(预申请提交即可,不必等待审核通过),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以下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

    (2)《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已婚的,需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

    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1份。

    (6)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能证明父母婚姻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本或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8)申请人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二)审核环节

    1、用人单位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纸质和电子版的《汇总表》报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街119号)。

    2、市建设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对住房、房改、社保、公积金、收入、企业出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3、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按申请人数分组,每组按申请人名字拼音字母排序。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三)保障环节

    根据市区公租房房源情况,本次公租房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货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照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房源展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1-2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具体时间另行发放《通知》。

    2、抽取资格及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建设局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根据房源数量,抽取相应数量的顺序号作为选房资格号。本次没有享受到实物配租的对象,按现场抽签顺序号纳入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待有房源腾空后,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

    已轮候到的对象放弃实物配租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发放货币补贴。

    轮候期内,保障家庭情况若有变化,如买房、结婚等,需及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变更保障申请,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3、交付。获得实物配租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四)年审环节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年审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领取货币补贴(含轮候)的对象,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事项

    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相关规定为准。


    附:1、浙里办APP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南

    2、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南

    3、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示例表)

    4、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

    4-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示例表)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2020年10月).xls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2020年10月)(示例表).xls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2020年10月).doc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2020年10月)示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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